宗旨:
為奬掖藝術創作,促進藝術發展,活絡藝術市場並培育藝術創作人才,推動藝術品之租賃流通,鼓勵國內、外對臺灣藝術創作之支持與欣賞。
主辦機關:文化部。
執行機關:國立臺灣美術館(以下簡稱本館)。
徵件時間:民國103年12月15日至104年02月26日
參加資格與徵件項目:
(一)參加資格: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創作者,均得申請參加徵選。申請
人得為藝術創作者本人或其代理人(代理人須取得創作者本人簽署之
「代理授權書」)及著作所有權人。
(二)徵件項目及規格:
1.以視覺藝術類作品為主,媒材技法與創作題材不拘,惟須能適切地展
示於公共空間。
2.組件作品視為一件。
3.每人至多送審五(含)件作品。
(三)徵件地點:藝術銀行營運總部(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)
報名及評審方式:
由本館敦聘評審委員評選作品,分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評審。
購入:
(一)作品經複審通過,由本館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,並於完成議價程序後
購入。
(二)凡作品經獲購入者,除將作品所有權移轉文化部外,並且著作權人需將
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文化部及本館,為不限區域、時間、方式及次數之
利用,同意文化部及本館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,並同意對文化部、本館
與文化部及本館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。另應保證交付文化部
及本館之相關著作,無侵害第三人權益,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,應負
責處理,如因此致本館受損害時,應負賠償責任。
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:
本簡章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,由本館補充解釋之。
其它:
(一) 徵選簡章及報名表件電子檔,可自藝術銀行主題網站(
http://artbank.ntmofa.gov.tw/)下載使用。
(二) 文化部及本館對於申請人送件資料在採購期間可無償引用於研究、圖片刊登、公開展覽及播送、進行相關宣傳與推廣等與本採購有關活動,為不限區域、時間、方式及次數利用。
(三) 凡送件申請者,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。申請人資料填寫不實,主辦機關得不予受理;已受理者,得撤銷後續評審、議價及簽訂契約之權利;已決標或簽約者,依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
(四) 如有疑問請來電洽詢
專線:(04) 2223-3210
電話: (04) 2223-2220 # 208~213 藝術銀行營運小組
傳真: (04) 2223-3320